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3/2025-0002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经信服务〔2025〕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03-2025-0001 |
时间: 2025- 06- 09 15: 45 访问次数: 来源: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温州海经区经信和科技人才局:
为适应工业设计创新发展需要,持续发展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号)要求,我局研究修订了《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6日
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业设计发展要求以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号)精神,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组织体系完善、管理科学规范、规模优势明显、经营业绩良好,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初审、推荐上报等工作,协助市经信局对属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稳定运营2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必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须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属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查,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发文公布。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市经信局加强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设计能力、产品附加值、企业价值链和市场竞争力,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条 属地经信部门协助市经信局加强本区域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积极配合经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业设计类活动和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可免于复核。
第十三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填报复核相关材料,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属地经信部门对复核企业进行受理并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复核材料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通过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负面舆情的,被列为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四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属地经信部门,属地经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十七条 在公布复核结果的基础上,市经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行文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温经信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