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3/2023-0036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时间: 2023- 07- 11 17: 17 访问次数: 来源: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住建(建设)局,温州海经区经信生态局、资规住建局,温州湾新区经发局、建设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经信局、市住建局联合编制了《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温经贸技术〔2011〕93号)废止。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
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有序地开展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中的建设行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房地产、勘察设计(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以及装配式部件)等企业。本工作指南所称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是指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批准成立,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土木工程经营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标准体系,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创新网络等,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本工作指南中适用于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 温州市经信局会同温州市住建局开展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部门,负责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5亿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实现独立核算。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3%并不小于300万元。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累计,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5名。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收到刑事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收到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被撤销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
第六条 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属地经信、住建部门根据温州市经信局、温州住建局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属地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L107-1、L107-2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5.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市属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信局和市住建局。
(三)温州市经信局会同温州市住建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并通过实地核查,择优确定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1.《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L107-1、L107-2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对当地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市属企业可直接报送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
(三)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共同组织专家按照《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评价要求,对申报的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价结果。
(四)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公示,确认后公布。
第十条 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被撤销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三年后需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属地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经县(市、区)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确认后报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批准,可暂缓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四章 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 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属地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确认后报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由新的依托单位按照认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其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质顺延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有关报表格式及要求由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企业报送的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温州市区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相关文件对其所在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各县(市)应参照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市级优秀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温经贸技术〔2011〕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南由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附件1《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docx 2、附件2《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docx 3、附件3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docx
4、附件4《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