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3/2021-00245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经信(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示范试点企业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须覆盖研发、生产、管理、营销等主要环节,具备完善的信息化工作体系,在我市范围内应用水平领先,在生产组织方式变革、新技术应用、流程再造、新的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很好的效果和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行业中具有很好的典型推广和示范作用。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40家。
二、申报条件
(一)在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工业企业;
(二)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三)近三年信息化投入(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集成费用、研发费用、运维费用等)150万元(含)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温州市工业企业申报两化融合应用领域总结报告;
(三)近三年信息化建设投资汇总表及有关凭证(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集成费用、研发费用、运维费用等凭证);
(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财务报表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于9月10日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2021年度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等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于9月15日前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及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邮寄至市经信局,电子版发送至58602560@qq.com;
(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根据《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台账审查、抽样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对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择优拟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
数字经济处联系人:虞舒凡,电话:88968087,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442室。
附件:1.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附件1.docx
2.2021年度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等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2.docx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