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3/2024-0003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时间: 2024- 07- 15 11: 10 访问次数: 来源: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温州海经区经济生态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温经信发〔2021〕3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的单位根据《办法》的基本条件要求,于8月12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包括海经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二、初审上报
各地经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出具初审意见,于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式一份(纸质及电子版)统一报送市经信局。
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温机构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经信局。
三、评审认定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得分80分(含)以上的择优拟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经信局批准,授予“温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发文公布。
四、复核初审
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历年工业设计中心的复核初审工作,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指导企业填写《工业设计中心年度经营情况表》(附件2)。请历年已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于8月12日前,将2023年度经营情况表盖章后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所在地县级(包括海经区)经信部门。各地经信部门审核后,提出是否保留的审核意见,于2024年8月20日前将复核材料、复核汇总表(附件3)一式一份(纸质及电子版)统一报送市经信局。
对未按规定上报年度经营情况,经催报后仍然拒绝报送的单位,将按照《办法》撤销其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经信局生产服务业处李璟、尤静佳,联系电话:88968042、88968069(浙政钉同号)。
附件: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docx
2.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年度经营情况表附件2.docx
3.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docx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