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3/2024-0001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时间: 2024- 03- 27 09: 30 访问次数: 来源: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温州海经区经信生态局:
为加快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进程,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打造绿色制造典型标杆,强化绿色制造示范引领,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绿色制造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4〕49号)文件要求和全年工作计划,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温州市绿色低碳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要求
(一)市级绿色低碳园区。以制造业为主要特色产业,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开发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小微企业园等。优先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和新能源建设应用成效显著的园区。申报对象须依据《温州市绿色低碳园区评价标准(2024版)》(附件1),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达到80分以上。
(二)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在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优先支持“亩均论英雄”评价A类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减碳改造的企业以及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申报。申报对象须依据《温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标准(2024版)》(附件2),在满足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80分以上,且已获得县级(三星级)绿色低碳工厂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
1.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2.在国家、省和市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3.被列入工业节能检查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二、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园区、工厂,对照评价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
(二)县(市、区)初审推荐。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级报告。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商同级发改、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合格后,将推荐函、汇总表(附件4)及相关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局。
(三)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经信部门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依据《温州市绿色低碳园区评价标准(2024版)》《温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标准(2024版)》进行评价打分。
(四)征求意见。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拟通过的市级绿色低碳园区、工厂名单,征求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和局内相关处室意见。
(五)集体研究。将征求意见后无异议的拟通过名单提交市经信局党委会进行集体研究。
(六)公示。市经信局集体研究通过后的市级绿色低碳园区、工厂名单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公示。
(七)行文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绿色低碳园区、工厂名单,由市经信局行文进行公布。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地方、行业及团队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五)绿色低碳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园区或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为确保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总计不得超过30项。
(六)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绿色制造工作参与质量纳入我市绿色制造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内容。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信部绿色低碳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mpsp.org.cn/)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的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提前开展县级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选工作,并于4月25日前将公布县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文件报市经信局备案。
(二)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汇总表》填写初审分,并于4月25日前报送市级绿色低碳园区、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正式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和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word版以及签章完整的pdf版扫描件),申报材料电子版按每个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的形式报送(文件夹以企业名称命名)。
(三)各地要根据《2024年温州市绿色低碳工厂目标任务》,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园区、工厂建设工作,做到目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机制到位。各地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数量应不少于目标任务(见附件3),且不超过目标任务数1.2倍。各地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名额,将参考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认定情况等因素确定。
联系人:史潇洋,88965223;林佳梦,88967050。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