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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3/2021-00228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经信局
成文日期 2021-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1- 07- 21 10: 33 访问次数: 来源: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按照市领导指示要求,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投资与规划处胡剑珊,电话:88968027。

附件:1. 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智能化提升

1. 支持单项冠军培育。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不受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对单项冠军企业,按照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1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 加强首台(套)培育。企业研发的装备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和市级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不受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 加快“未来工厂”建设。县(市、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中,被认定为“未来工厂”(前5家)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未来工厂”奖励按认定家数兑现,不受认定时间限制,不受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 加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加快数字化变革

5.鼓励产业大脑揭榜挂帅。对成功揭榜挂帅省级产业大脑建设试点的建设单位(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的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对成功揭榜挂帅省级数字经济系统应用场景,并部署在省市级数字经济综合应用门户上的建设单位(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数字化改革数字经济组成员单位)

6.支持产业大脑建设运营。对省级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单位(企业),视运营推广情况(服务企业数、连接设备数或数据采集点等)按实际运营费用最高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给予补助。对采用产业大脑部署特色应用的企业,按各单项应用的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7. 加速企业上云。大力推进企业上云,鼓励云服务商、信息工程服务企业推广应用云服务,云服务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新认定的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新认定的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8. 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新认定为省级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的1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奖励30万元;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首次通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的企业,给予实际认证费用50%、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国家保密局)

9. 引导工业APP开发应用。鼓励面向特定行业、场景的工业APP开发应用,企业开发符合工信部要求的基础共性工业APP、行业通用工业APP、企业专用工业APP,投入50万元至300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投入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0. 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1. 加快国家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2. 加快5G应用发展。引导制造业企业开展生产线5G改造,在生产区实现5G网络连续覆盖,具备清晰5G应用发展规划的,按硬件、软件和流量资费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新认定为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加快绿色化转型

13. 强化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单位管理。对亩均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小微企业园(要求园区投用满2年以上,面积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园区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50%,无配套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4. 健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新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强化基础支撑

15. 助力企业人才引进。对新引进并入选国家、省级“引才计划”的企业,在实施智能化技改项目申报方面,可优先纳入市级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遴选项目,按一年内生产性设备和信息化投入总额的25%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优先向省、国家推荐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列入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列入国家级的按项目投资额35%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的补助,以上投资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6.加大金融和人才支持力度。列入省产业大脑建设试点的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在贷款利息、绩效考核、授信准入等方面制定个性化政策,加大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入选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企业,对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首席信息官,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企业工作满三年且参与项目建设的软件工程师(程序员),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不超过4名,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不超过2名。此项暂定连续奖励企业3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附  则

1. 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政策条款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除小微园、建筑工业化条款外,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重点企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小微园企业技改、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智能化改造诊断等政策C类企业可享受)。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政策条款有明确的,从其规定)。

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办(温州市国家保密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部门、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及承担。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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