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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3/2023-0037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3-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 07- 20 09: 53 访问次数: 来源: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

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财政局,温州海经区经信生态局、财政局,温州湾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等10个办法的通知》(温经信发〔2021〕31号)和《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评价遴选办法(试行)》(温经信技装〔202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型

(一)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温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

(三)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项目;

(四)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五)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1.牵头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业界影响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均可作为牵头(依托)单位。牵头(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已建成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R&D占比3%以上。牵头单位为高校的,要求已建成省级重点学科。牵头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要求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及服务能力居全市领先位置。

2.成员单位。应包括3家及以上在本领域排名居前的骨干企业,5家及以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参与,且应包含2家及以上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基础的科研院所或高校。

3.创新团队。形成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核心带头人及创新团队,技术核心带头人要求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正高资格,创新团队10人以上。

4.运营机制。创新中心战略目标方向明晰,符合市场需求,首年度项目研发已制定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并具备一定的基础。各成员单位形成合作协议、责权利清晰,建立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5.资金场地。运营资金筹集方案明确,且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不包括研发设备);自有运营及服务场地功能布局明确,且不少于300平米。

(二)温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同行前列,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积极开展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备案开发。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或加快发展地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2.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3.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研究与发展试验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申报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温州市境内的研发、生产,上一年度新产品产值率在35%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

2.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程度。申请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率先对产品技术性能进行根本性改进,使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产品应用领域有重要拓展,在全市同行业具有引领性;

3.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请企业通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采用的控制方法或嵌入式软件已登记软件著作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4.产品具备相应的设计制造售后能力。申请企业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产品市场前景好,产品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销售两家及以上;

5.产品具备相当可靠的质量保证。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测试出具相关证明。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产品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产品近三年内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技术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本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亩均效益评价在B级以上。

2.申报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申报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需符合《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标准》

4.申报企业近年来持续投资进行智能化改造,其中数字化车间近3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其中鞋服行业不低于1000万),智能工厂近3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4000万(其中鞋服行业不低于2000万)。

5.申报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已经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营,具有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示范带动效应强,并自愿配合开展试点示范推广活动。

(五)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具有独立研发、生产、系统集成、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在行业内具有可复制推广价值。

3.企业主营产品须为智能制造装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智能制造装备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的申报流程、相关资料和评定程序具体见《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等10个办法的通知》(温经信发〔2021〕31号)和《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评价遴选办法(试行)》(温经信技装〔2022〕9号)。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于8月20日之前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版,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版一式两份报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市经信局技术创新处,88968072,88968058;

市财政局企业处,88516528。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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