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3/2021-00207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时间: 2021- 04- 12 14: 56 访问次数: 来源: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经信(经发)局,各相关机构、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智能化技术改造,根据《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机构服务购买管理办法(试行)》(温经信投资〔202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开展2021年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机构的征集工作。请相关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填写《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服务机构征集表》和《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服务机构申报书》连同证明材料编制成册形成申报材料,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报至市经信局投资与规划处(电子扫描版发至邮箱),联系人:翁王希,联系电话:88967065,邮箱349960291@qq.com。
附件: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机构服务购买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机构
服务购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温州市制造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规范和强化我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服务机构的管理,提升智能化技改咨询和培训的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温州市域范围内从事制造业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及相关服务,并经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公开征集遴选确定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由政府购买、为温州市制造业企业提供智能化诊断、智能化方案设计、智能化技改培训等服务以及对服务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的征集遴选
第四条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每年向全国范围内征集遴选服务机构,建立温州市级服务机构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及洞头区经信部门可自行征集遴选一批县级服务机构,并及时将遴选标准和机构名单报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条 参与温州市级服务机构公开遴选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机构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提供智能制造研究、咨询、诊断、方案设计、软件、硬件、培训以及工程项目实施等单项或多项集成服务。支持工程服务机构牵头,联合优秀解决方案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二)服务业绩要求。业务方向为咨询服务的,需在上年度至少具有2个及以上成功项目服务和实施案例;业务方向为培训服务的,需在上年度至少举办2场及以上智能化技改推广培训相关活动。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可以同时申报。
(三)人员配备要求。服务机构应配备稳定的技术业务咨询和团队管理人员,常驻温州提供智能制造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且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质量管控要求。拥有可行的智能制造诊断咨询、方案设计、项目实施、推广培训等内部质量管控体系。管控体系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对服务人员、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成果等方面的具体管控措施。
第六条 服务机构根据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含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服务机构征集表(附件1)和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服务机构申报书(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文本进行评审,择优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并予以公示公布。
第三章 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测评工作,将测评结果纳入年度评优依据。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完成业务培训及测评。
第十条 为保证服务质量和防止市场垄断,根据智能化技改的年度任务目标、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等对服务机构每年由政府购买的诊断、方案设计的数量进行适当限制。
(一)每个服务机构每年提供的智能化诊断服务数量不超过全市当年诊断任务数的10%;
(二)工信部认定的工程服务机构和解决方案供应商诊断数量上限可增加20家,省级经信部门认定的服务机构诊断数量上限可增加10家;
(三)服务机构服务的企业入选国家、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制造方式转型示范的,诊断企业数量上限可增加10家;
(四)上一年度由地级市经信部门认定为优秀服务机构的,诊断数量上限可增加10家,连续两年或以上被评为优秀的,诊断数量上限可增加20家。
(五)每年方案设计的数量上限为诊断服务数量上限的一半。
第十一条 经信部门每年召开至少两次智能化技改诊断咨询与推广培训工作交流会,服务机构需及时反馈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讨解决方案,以不断完善和强化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每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成效进行综合评价,遴选出10家市级优秀服务机构,并予以公示公布。
第十三条 优秀服务机构遴选标准(另行发布):
(一)业务绩效50分。根据服务机构上年度的诊断咨询和培训评测等综合情况打分。
(二)企业评价20分。通过电话回访,表格回馈等方式,征集企业对服务机构的评价打分。
(三)课题答辩30分。根据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给定的课题进行现场答辩,根据现场答辩情况打分。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按工作规范开展咨询服务。
(一)主动对接。服务机构应主动自行对接有需求的企业开展智能化诊断咨询服务,并向企业属地经信部门进行备案,及时更新服务动态进展。
(二)规范守时。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服务要遵守规范流程,投入足够的工作时间,确保提供的服务高质高效。
(三)服从管理。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接受经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没有达成有效合作意愿的前提下,应服从主管部门统筹调配指导。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按工作规范开展培训服务。
(一)时间要求。市域范围内的活动一般要求半天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天。
(二)参会对象。除面向咨询(培训)服务机构的培训外,要求以有智能化技改需求的制造业企业为主要对象,单次活动参与人数通常要求50人以上,讲座论坛类活动要求人数100人以上。各类活动均不得向参会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三)内容要求。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应突出温州“5+5”产业发展方向,契合主导产业的智能化技改需求。
(四)质量要求。要注重活动质量,活动方案、议程和讲师课件等会议相关准备资料经属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备案。培训活动实行学员评价机制,学员满意率要求达到80%以上,学员满意率80%以下的培训服务,培训补助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保证服务质量。
(一)服务机构应秉持创新、独立、科学、合理、系统等原则,按照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开展诊断服务,编制初步方案设计和推广培训活动,不得强行推广产品或服务内容。
(二)服务内容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对企业提供的关键工艺、经济和技术资料给予严格保密。
(三)服务机构入企服务应自行安排交通和食宿,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四)服务机构发生抄袭、复制等情节恶劣行为的,取消当年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服务机构被3家及以上企业投诉,或被同一企业投诉3次及以上的,经核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今后三年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