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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3/2018-0015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信委
成文日期 2018-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温州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18- 11- 07 16: 42 访问次数: 来源: 市经信委 字号:[ ]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温州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应急医药储备管理,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财企〔2016〕9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36号)精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联合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医药储备的定义、原则

《暂行办法》指出,医药储备是用于应对各类灾情、疫情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需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因此,完善医药储备体系建设,加强医药储备管理,是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

医药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贴、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

三、关于医药储备规模及资金

《暂行办法》确定,市级医药储备规模暂定500万元,主要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突发事故及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暂行办法》规定了医药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自筹,可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储备补贴用于弥补企业因承担市级医药储备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仓储保管及周转、药品过期报废等费用。医药储备期1年,储备补贴实行包干制,每年补贴储备医药总金额的6%,最高不超过30万。

四、关于医药储备的承储单位

《暂行办法》确定承储企业须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通过GSP认证,供应及配送能力强的医药流通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近三年无亏损情况。

承储企业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供应能力、经营规模及效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愿等情况择优选定。为有利于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医药承储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关于医药储备的储存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了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六、关于医药储备的调用

《暂行办法》规定了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县(市、区)需要动用市级医药储备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市卫计委提出申请,经市卫计委确认后,由市经信委向承储企业下达调用通知。

七、关于医药储备的管理监督

《暂行办法》指出,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对市级医药储备及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